索引號: | 675490773/2019-00628 | 分類: | 綜合政務/其他 / | ||
發布機構: |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文號: | 連政規發〔2015〕5號 | ||
成文日期: | 2014-11-10 | 發布日期: | 2014-11-1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連云港市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已經市十三屆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0日
連云港市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預防和減少房地產交易風險,保障購房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住建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監管系統120%。工程造價及相關配套費用由監管機構依據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建設工程單位綜合造價和中標通知書綜合評定。重點監管資金使用時由監管機構向第三方撥付。
一般監管資金是指超過重點監管資金額度以外的資金。一般監管資金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監管系統隨時申請使用,但應當優先用于監管項目建設。
第十一條重點監管資金必須達到規定額度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方可申請使用,并按照下列規定向監管機構申請撥付:
(一)單位工程建成層數達到規劃設計總層數一半,使用資金額度不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的60%;
(三)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的,累計使用資金額度不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的95%;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商品房售后質量保證金后,全額撥付監管項目的剩余監管資金。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撥付重點監管資金,監管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沒有轉入專用賬戶的(銀行未發放貸款的情況除外);
(三)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撥付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四)其他變相逃避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行為。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行為的,審計一般不超過,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
經審計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違規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行為的,審計費用由開發企業承擔。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按規定將首付款、按揭貸款(含公積金按揭貸款)及時轉入專用賬戶。對未及時入賬,及時撥付或者擅自撥付、挪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機構應當通知整改。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停止簽訂新的監管協議。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購房人應當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配合監管機構、銀行、公積金管理中心,將預售資金存入專用賬戶。
第十九條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連云港監管分局定期對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商業銀行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公開。
第二十條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有關單位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市政府備案。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各縣、贛榆區(過渡階段)可以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