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675490773/2020-00097 | 分類: | 其他/其他 / | ||
發布機構: |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文號: | 無 | ||
成文日期: | 2019-11-16 | 發布日期: | 2019-11-16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30號 |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 130 號
《江蘇省租賃住房治安管理規定》已于11月4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吳政隆
2019年11月16日
江蘇省租賃住房治安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租賃住房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租賃用于居住的房屋及相關人員實施信息登記、治安防范、法治宣傳等治安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租賃住房治安管理工作遵循源頭預防、部門協同、屬地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租賃住房治安管理工作,健全工作協調機制,保障工作經費和人員,組織實施租賃住房治安防范信息化建設和信息資源的整合共享,維護租賃住房治安秩序。
第五條公安機關負責租賃住房治安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開展租賃住房居住信息登記工作,建設租賃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統,采集、查核租賃住房居住信息;
(二)對租賃住房治安情況開展巡查、檢查,通報租賃住房治安狀況;
(三)接受并處理對租賃住房治安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
(四)指導出租人、承租人和相關主體做好治安防范措施,落實租賃住房治安管理要求;
(五)租賃住房治安管理的其他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消防救援、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稅務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租賃住房治安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租賃住房和流動人口綜合管理服務機制,依托上級有關部門設在基層的辦事機構和各類工作人員,組織實施租賃住房居住信息采集、安全隱患整治等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租賃住房治安管理相關工作,組織制定本村、本社區租賃住房治安防范公約,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七條出租人應當依法遵守下列要求:
(一)查看承租人、經辦人、實際居住人身份證件、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登記有關信息,并向公安機關申報登記租賃住房居住信息(以下簡稱申報登記信息);
(二)承租人是流動人口的,告知其按照規定辦理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
(三)承租人變更或者停止租賃的,向公安機關申報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四)發現承租人、實際居住人利用租賃住房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對租賃住房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對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指導承租人安全使用電氣、燃氣等設施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發現火災等安全隱患的,及時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六)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要求。
第八條承租人應當依法遵守下列要求:
(一)向出租人提供本人、經辦人身份證件、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以及實際居住人的身份信息;
(二)屬于流動人口的,按照規定辦理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
(三)將承租住房轉租、轉借他人居住的,承擔出租人治安責任,并向公安機關申報登記信息;
(四)留宿他人居住超過10間以上,或者出租床位達到7日內申報登記信息。出租人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管理租賃住房的,還應當申報登記受委托人基本信息和委托內容。
第十三條承租人變更或者停止租賃的,出租人應當自承租人變更或者停止租賃之日起7日內向公安機關申報登記信息。收到登記信息的物業服務企業、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信息之日起2020年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