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675490773/2020-00348 | 分類: | 其他/其他 / | ||
發布機構: | 黨政辦公室 | 文號: | 無〔〕號 | ||
成文日期: | 2020-08-18 | 發布日期: | 2020-08-18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解讀:關于構建企業破產處置府院協調聯動機制的實施意見 |
近日,區管委會辦公室印發了《關于構建企業破產處置府院協調聯動機制的實施意見》。現就《實施意見》的起草背景、工作任務、工作要求等方面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圍繞堅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的要求,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的通知》(蘇政傳發〔2019〕115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構建企業破產處置府院協調聯動機制的實施意見》(連政辦傳〔2019〕89號)要求,為積極穩妥協調解決企業破產處置中的有關問題,更好發揮優勝劣汰功能,加快“僵尸企業”出清,化解金融風險,助推全區經濟轉型升級,制定本實施意見。
二、工作任務
(一)分工協作聯動。充分發揮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在組織協調、產業政策、信訪維穩、項目對接及引進戰略投資者等方面的優勢。法院推進設立破產審判團隊。堅持以市場化為導向,對能夠救治的困境企業發揮破產重整、和解的挽救功能;對不具有救治價值的企業通過破產清算及時出清市場。
(二)監測預警風險。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充分發揮風險預警機制作用,避免“棄企避債”及轉移、隱匿企業財產等情況出現。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建立分類保護機制,確定實施幫扶對象或督促企業申請破產。
(三)保障職工權益。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通過應急風險金或積極協調第三方先行墊付破產企業職工工資,落實失業保險、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政策,協調解決破產企業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社會保險欠費償還等問題,對于吸納破產企業原有職工的重整企業,積極給予相關政策扶持。
(四)協調解決稅費。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稅務部門應及時依法申報稅務債權,做好正常納稅服務,落實好相關稅費政策。
(五)完善金融支持。由當期貸款余額最多的銀行作為會商幫扶的主辦銀行,會同其他貸款金融機構與企業商定幫扶舉措并協調各債權銀行統一行動。
(六)修復企業信用。破產重整成功后,企業可申請利用企業征信系統、金融基礎數據庫,錄入具體重整投資人等信息,展示信用狀況的改善。人民銀行及各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依申請及函件積極協助辦理重整企業信用修復。
(七)維護安全穩定。對重大復雜企業破產案件,法院應及時向黨委、政府報告,協調公安、司法等部門,保障管理人平穩接管破產企業;信訪、人社等部門應積極配合管理人做好破產企業職工信訪的政策釋明、信訪穩定工作。
(八)推進聯合懲戒。建立完善政府、法院、銀行多方參與的聯合懲戒機制,依法嚴厲打擊企業抽逃出資、集資詐騙、惡意逃廢債等行為。
(九)建立專項基金。由財政撥款建立無產可破案件的管理人基金,切實解決無力支付破產費用的企業進入破產程序的問題。
(十)規范資產接管。公安、檢察機關依法及時解除針對破產企業財產采取的強制措施,移交破產管理人接管。
(十一)加快資產處置。政府充分利用市場、資本資源,妥善優化配置破產企業財產,職能部門對破產企業在建、續建、綜合驗收等工作進行持續關注、推進。
(十二)暢通注銷流程。簡化破產企業稅務、工商變更、注銷手續。
(十三)夯實工作基礎。區法院加強破產審理專業化法官的培養,提升對中介機構、破產管理人的選任、指導和管理的科學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健全組織領導機制。企業破產處置府院協調聯動工作機制由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擔任總召集人,區管委會分管領導、區法院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副總召集人,區檢察院、區經發局、區公安分局、區財政局等相關部門作為成員單位。
(二)強化信息交流共享。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通報開發區破產審判工作情況,對重大破產案件實行專題會商機制。
(三)推進新聞宣傳工作。借助媒體平臺,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破產審判白皮書》、典型破產案例,把握輿論導向,營造破產審判工作良好社會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