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675490773/2019-00249 | 分類: | 其他/其他 / 通知 | ||
發布機構: | 經濟發展局 | 文號: | 無 | ||
成文日期: | 2019-11-07 | 發布日期: | 2019-11-07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關于轉發《江蘇省收費事中事后監管實施辦法》的通知 |
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江蘇省物價局關于印發<<>江蘇省收費事中事后監管實施辦法>的通知》(蘇價規〔2017〕5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江蘇省物價局關于印發《江蘇省收費事中事后監管實施辦法》的通知
連云港市物價局
2017年8月25日
江蘇省物價局關于印發《江蘇省收費
事中事后監管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縣(市、區)物價局(發改委、發改局):
為加強收費日常監管,規范收費單位的收費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價格條例》、《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蘇發〔2016〕13號)、《江蘇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監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92號)等規定,研究制定了《江蘇省收費事中事后監管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物價局
2017年8月22日
江蘇省收費事中事后監管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收費單位日常監管,規范收費單位的收費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價格條例》《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蘇發〔2016〕13號)《江蘇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監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92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制定價格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的事中事后監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收費事中事后監管堅持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實行目錄管理、收費公示、收費報告、收費巡訪、收費評估等管理制度。
第四條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對收費事中事后監管實行統一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收費事中事后監管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收費事中事后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目錄管理是指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并動態調整的,以收費目錄清單形式公布本轄區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定價管理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項目及標準等內容。
第六條收費目錄清單主要類型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政府定價管理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清單以及專項收費清單。
第七條收費目錄清單主要包括收費單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范圍等內容。
第八條收費目錄清單實行定期公布、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年度公布一次,并根據收費政策變化及時調整,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收費公示是指收費單位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或者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通過設立公示牌、公示欄、公示墻、電子顯示屏、網絡媒介等多種形式,向收費對象及社會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信息。
第十條收費公示的內容主要包括收費項目名稱、收費性質、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含批準機關及文號)、收費范圍、計費單位、優惠政策及執行時間、咨詢電話、監督(投訴)電話等信息。
第十一條用于收費公示設立的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制作材料、格式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動態管理。遇有收費政策調整或者其他情況變化時,收費單位應當適時更新收費公示的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收費單位公示的收費信息,應當符合現行有效收費政策的范圍、標準和要求,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公示違規設立的收費項目并收費的;
(二)收費公示內容不完整,公示的收費項目名稱、收費標準不符合收費政策規定的;
(三)實際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與收費公示內容不相符或者超出公示范圍的;
(四)收費項目被取消、暫停征收、降低后,未及時、準確調整收費公示信息的。
第十三條收費報告是指收費單位在每年報告期內或者基本信息等收費情況發生變化時,向價格主管部門報告上年度收支狀況及變更情況。
第十四條收費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日常收費變更情況,包括收費單位名稱、性質、地址等變更,收費項目及標準新增或變更等;
(二)上一年度的收費情況,包括收費項目、收費依據、收費金額、支出金額以及收費執行情況等。
第十五條收費單位應當于每年的5月底前向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報告上一年度收費情況。收費單位的基本信息或者收費情況發生變化的,收費單位應當于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報告。
對未按要求報告的收費單位,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通報,并將通報情況納入收費誠信制度體系。
第十六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年度收費報告情況,每年發布收費情況公報。
第十七條收費巡訪是指價格主管部門通過走訪、問詢、閱檔、查賬等方式,對轄區內收費單位的日常收費情況、政策落實情況和收費行為規范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掌握轄區內收費單位的收費動態。
第十八條收費巡訪的內容主要包括收費單位的日常收費管理情況、收費政策落實情況、收費行為規范情況等內容。
第十九條收費巡訪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必要時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消費者和收費單位、新聞媒體等代表參與。
第二十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2月底前,制定本年度的收費巡訪計劃安排,確定年度巡訪單位數量。重點領域和社會反映較多的單位,應當增加巡訪頻次,強化日常收費監管。
第二十一條收費巡訪應當建立巡訪臺賬,由專人負責記錄、整理、歸檔,完善收費單位基礎臺賬。
第二十二條收費巡訪結束后,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形成書面巡訪報告,并反饋被巡訪單位。
第二十三條在巡訪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對收費政策落實不到位、收費行為不規范的單位,應當進行提醒,督促整改規范;
(二)對違反規定收費的單位應當予以糾正,涉及收費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價格監督檢查程序依法查處;
(三)對執行存在困難、負面影響較大的收費政策,應當開展收費政策評估,及時調整完善。
第二十四條收費評估是指價格主管部門對已經實施的收費政策的執行情況、目標實現情況、存在的問題等進行調查、研究和分析,提出維持、調整、廢止等意見。
第二十五條收費評估的內容主要包括遵守和實施情況、可操作性情況、績效情況、制定依據變化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收費評估應當履行公告評估事項、成本調查、實地調研、召開評估分析會等程序。
第二十七條實施收費評估應當出具評估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評估內容分析、評估結論及建議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收費評估結論及建議應當作為價格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修改或者廢止相關政策、完善配套制度和改進收費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原則上收費評估應當在收費政策執行滿五年后開展一次。
第二十九條收費公示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清單和收費公示之外的收費,并向價格主管部門舉報。
第三十條收費單位有下列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目錄清單之外違規設立收費項目、隨意擴大收費范圍、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不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擅自制定或者調整收費標準的;
(三)不按規定實行收費公示,或者公示的價格與實際價格不一致的;
(四)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