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是一家酒店的服務人員,2021年上半年因受疫情影響,酒店的生意基本停滯。為了控制人工成本,該酒店與周女士、某商超企業達成借調協議,將周女士借調至該商超企業上班。10月中旬,周女士在工作期間受傷,但是酒店和商超企業都不愿為她申請工傷認定。周女士想知道,自己受到的工傷事故傷害,應當由誰來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法律分析
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周女士原是酒店服務人員,被借調至商超企業工作,這種工作模式并不改變員工的勞動關系歸屬,換言之,周女士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還是酒店,只是周某被借調至商超企業工作而已。
所以,如果周女士發生的事故傷害屬于法律規定可認定為工傷的情況,那么就應當由周女士所屬單位即酒店為她申請工傷認定,商超企業應當予以配合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果酒店沒有在工傷發生之日起30日內為周某申請工傷認定,周女士也可以在1年內自行申請工傷認定。
結論
周女士可以先自行申報工傷,確實屬于工傷的,應當由酒店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來源:中國工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