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劉某在某門市部上班,主要從事倉庫看管及貨品配送等工作。2022年10月某天,劉某駕駛門市部的三輪電動車將門市部老板送回家準備返回時,在轉彎時與逆向行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后受傷。
經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轎車車主負全部責任,劉某無責任。劉某受傷后就賠償事宜與老板協商無果,遂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部門受理后,經相應調查后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同意認定劉某為工傷。某門市部認為,送老板回家與劉某的職責范圍沒有任何關聯性,劉某駕車回家是處理個人事務,與工作沒有必然因果聯系,故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人社部門的工傷認定決定。
法院審理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門市部是個體工商戶,結合其經營性質、劉某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內容來看,劉某每日具體就餐時間和工作任務受制于門市具體營業情況和經營者的工作指令。事發當日,劉某駕駛門市部的車輛將老板送回家系聽從安排的職務行為,人社部門以劉某受傷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情形而認定工傷,適用法律正確。因此,法院依法駁回某門市部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的訴訟請求。
來源:山東高法、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