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老李入職某保安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后,保安公司未為老李繳納社會保險費。2017年3月,老李簽署了一份《放棄繳納社會保險承諾書》,承諾自愿放棄保安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在工作期間所產生的工傷、醫療等一切意外后果皆自行承擔,保安公司每月補貼老李200元。2020年12月,雙方解除勞動關系,老李提出,要求保安公司為其補繳社會保險,雙方協商未果。后保安公司應社會保險征繳部門要求,為老李補繳了社會保險,并支付了滯納金。而老李則將在職期間領取的社會保險補貼11400元返還給保安公司。2024年1月,保安公司將老李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保安公司已支付的社會保險滯納金。
案件審理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補足,并加收滯納金。本案中,雖然《承諾書》表示放棄保安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老李在上面簽了字,但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該法定義務不因勞動者承諾而免除。《承諾書》免除了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而滯納金是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處罰措施,本案中,保安公司沒有履行為老李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由此產生的滯納金應由保安公司承擔。綜上,保安公司的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
社會保險費是社會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用人單位能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僅關系到勞動者切身利益,還關系到社會穩定和發展。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能根據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勞動者出具的自愿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的承諾、聲明以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書面協議等,均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不應以勞動者曾自愿放棄為由拒絕補繳社會保險。同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社會保險補貼,勞動者應予以返還。
來源:江蘇高院、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