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某超市營業時間為9:00—21:00,一般而言,在閉店后需要在當天對貨物進行盤點。某天晚上9點閉店后,張某當即清點貨物,不料被砸傷。公司認為其受傷不是在上班時間,不屬于工傷,拒絕為其申報。公司的說法對嗎?
案例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職工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據此,如果職工受傷符合以下3個條件,即可認定為工傷:1、工作時間前后;2、工作場所;3、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或收尾性工作。一般而言,預備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諸如備料、準備工具等。收尾性工作是下班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諸如搬運、清洗、整理、收拾工具和工作服等為完成工作所作的后續事務。張某在超市閉店后清點貨物時受傷,屬于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
來源:中國工傷保險、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