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F先生于2020年10月15日向新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其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完整,新區人社局當場向其送達《補正材料通知書》,要求F先生于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提交與用人單位Q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2020年11月12日F先生提交了中止裁決通知書及情況說明等補充材料。同年11月13日新區人社局向區勞動仲裁調取了相關《裁決書》,該裁決對F先生與Q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請求不予支持。新區人社局核實后,認定F先生的工傷申請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條件,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決定。F先生對該結論不服,提起了行政訴訟。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F先生的工傷申請缺乏勞動關系證明材料,是否能予以受理?F先生認為,其與用人單位Q公司的勞動關系爭議尚在處理中,新區人社局應當先受理申請,而后再根據法律規定予以中止,待相關法律文書生效后再恢復工傷認定程序。Q公司認為,公司與F先生不存在勞動關系,F先生提交的工傷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
處理結果
本案經過行政復議審查,維持了新區人社局不予受理的決定。本案經過一審和二審法院審理,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判決駁回F先生的訴訟請求和上訴請求。法院認為,F先生申請工傷,但其提交的申請材料無法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對此,新區人社局主動進行調查,調取了相關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裁決書等證據,亦未能證明F先生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新區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決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并無不當。
法條鏈接
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證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工傷認定申請人依法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且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出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
專家點評
按照現行法律要求,工傷認定申請時所提交的材料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比如應提交勞動關系證明等等。當申請材料缺乏勞動關系證明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將依據職權作出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判斷;當申請材料無法滿足受理條件時,該申請依法只能得到不予受理的處理結果。本案中F先生的申請材料缺少勞動關系證明,新區人社局為實質性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依法向區勞動仲裁調取了相關證據材料,最終作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判斷,而F先生提出的“先受理再中止”的做法不僅毫無法律依據,而且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悖,因此對于F先生的工傷申請,理當不予受理。其實,最高院司法解釋已經將確認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的時間不計入工傷認定申請期限,也就是像F先生這類缺乏勞動關系證明的工傷申請,可以選擇先通過勞動仲裁程序或民事訴訟程序確認勞動關系,等厘清這部分事實后再申請工傷,才是真正保障申請人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