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黃某系某房產評估公司注冊估價師。2023年7月,黃某經公司安排參與某項目的現場勘查,期間接受了賣方私下宴請。事后,因買方舉報,公司被行業協會通報批評。在公開致歉及撤換估價師后,公司才得以繼續完成原項目評估工作。2023年8月5日,公司以黃某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等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后黃某以公司制度未規定不得接受宴請為由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仲裁結果】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為,黃某作為從業多年的注冊估價師,應當知曉禁止私自會見當事人、堅持回避原則等行業職業道德規范。公司規章制度中雖未明確規定員工不得接受當事人宴請,但恪守職業道德是從業基本要求。黃某違規接受宴請且未及時報告,可能會影響估價結果的公正性,結合其已給公司造成的負面影響,公司以黃某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故仲裁委對黃某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勞動者亦應遵守工作紀律、恪守職業道德。除受規章制度約束外,勞動關系雙方也存在依據公平、誠實信用原則而派生出的合同義務。在規章制度無規定時,勞動者違反職業道德達到一定嚴重程度的,用人單位亦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建議用人單位在制定或修改規章制度時,針對特定行業、特殊崗位的員工,結合實際情況,明確從業人員應遵守的工作紀律和職業道德,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后果。此舉既有利于倡導愛崗敬業和忠誠履職的精神,也能合理平衡就業權與用工權,以實現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