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675490773/2024-00330 | 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工商 / 公告 | ||
發布機構: | 綜合行政執法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 文號: | 無〔〕號 | ||
成文日期: | 2024-11-22 | 發布日期: | 2024-11-22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公告 |
連云港酷歌置業有限公司等131家企業(名單附后):
由本局立案調查的你單位涉嫌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一案,已調查終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現將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告知如下:
經查,當事人連續兩年未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蘇)”報送并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的年度報告,且連續兩年未進行納稅申報,同時,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與當事人取得聯系,我局于2024年07月01日發布《關于清理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屆滿,當事人仍未履行法定義務,處于長期停業未經營狀態。
這一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所指之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我局擬對你單位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和《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四款有關規定,你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三年內將被依法實施任職資格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可以要求聽證。如要求舉行聽證,可自本公告送達之日(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視為送達)起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舉行聽證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聯系人:市場處
聯系電話:0518-80532030
附:擬吊銷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名單(131戶)
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