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675490773/2018-00266 | 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公告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 | 文號: | 連開市監聽告字〔2018〕002號 | ||
成文日期: | 2018-09-05 | 發布日期: | 2018-09-05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002 |
連云港福普貿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調查的你公司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記行為一案,已經本局調查終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將本局擬作出撤銷企業登記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告知如下:
你公司由自然人股東李艾兵、張信投資設立,法定代表人為張經緯,住所位于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光路22號華東城B32-126,設立登記業務委托代理人王藝楓(曾用名王緒)。2014年8月25日,委托代理人王藝楓向本局申請辦理了設立登記(備案)手續,并提交了由法定代表人張經緯簽名的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法定代表人信息、執行董事決定等材料。經審查,本局認為上述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準予設立登記的決定。
2018年7月26日,張經緯來我局投訴,稱其被冒名登記為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請我局撤銷企業設立登記。
經王藝楓供述,你公司設立登記檔案中“張經緯”的簽名均由其代為簽字。張經緯亦未在你公司從事過相關管理和經營活動,未獲得任何收益。8月14日由南京東南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在你公司設立登記檔案中《法定代表人信息》、《連云港福普貿易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決定》上簽名字跡“張經緯”均非張經緯所簽署。8月17日我局調查人員對你公司登記住所進行現場檢查,未發現你公司在登記住所經營,你公司住所處的物業管理方——連云港華東城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出具了情況說明,證明你公司及張經緯自始未在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光路22號華東城B32-126鋪辦理租用手續。
本局認為,你公司提交假冒“張經緯”簽名的材料及虛假住所證明,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備案)的行為,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構成提交虛假材料,騙取公司登記行為。鑒于你公司現實地查無下落,已停止經營,擬不對你公司的上述行為作出行政處罰,但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的有關規定,擬撤銷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準予你公司設立登記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上述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你(單位)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如果有陳述、申辯意見,你(單位)應當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 三 日(工作日)內,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舉行聽證,應當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 三 日(工作日)內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聯系人: 法制處 聯系電話: 80532018
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