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675490773/2018-00345 | 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通告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 | 文號: | 連開市監撤案字〔2018〕003號 | ||
成文日期: | 2018-11-22 | 發布日期: | 2018-11-22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撤銷企業登記決定003 |
當事人:連云港福普貿易有限公司;
注冊號:320791000075693;
住所: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光路22號華東城B32-126;
法定代表人:張經緯;
經查明,當事人連云港福普貿易有限公司由自然人股東李艾兵、張信投資設立,法定代表人為張經緯,住所位于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光路22號華東城B32-126,設立登記業務委托代理人王藝楓(曾用名王緒)。2014年8月25日,當事人向本局申請辦理了設立登記(備案)手續,并提交了由法定代表人張經緯簽名的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法定代表人信息、執行董事決定等材料。經審查,本局認為上述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準予設立登記的決定。但經王藝楓自認,當事人設立登記檔案中“張經緯”的簽名均由其代為簽字。張經緯亦未在當事人公司從事過相關管理和經營活動,未獲得任何收益。8月14日由南京東南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在當事人設立登記檔案中《法定代表人信息》、《連云港福普貿易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決定》上簽名字跡“張經緯”均非張經緯所簽署。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照在卷證明:
1.注冊登記部門提供的當事人設立登記檔案,證明2014年8月25日當事人設立登記的有關事項;
2.當事人之法定代表人張經緯提交的撤銷登記申請,證明張經緯申請撤銷企業登記;
3.張經緯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張經緯的身份;
4.7月26日與張經緯所做的詢問筆錄,證明張經緯未對無權代理行為進行默認或事后追認;
5.2014年8月25日當事人之委托代理人王藝楓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王藝楓的身份;
6.7月26日與王藝楓所做的詢問筆錄,證明王藝楓曾用名王緒,曾于2014年8月25日作為當事人的授權委托人,未經張經緯授權,自行以張經緯的名義實施簽署文件的事實;
7.8月14日南京東南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東南司鑒中心【2018】文鑒字第66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在連云港福普貿易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檔案中《法定代表人信息》、《連云港福普貿易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決定》上簽名字跡“張經緯”均不是張經緯所寫;
8.8月17日調查人員對當事人注冊住所進行現場檢查的現場檢查筆錄、企業公示信息實地核查記錄表、現場照片,證明當事人未在注冊住所經營進行;
9.當事人住所處的物業管理方——連云港華東城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當事人及張經緯自始未在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光路22號華東城B32-126鋪辦理租用手續。
告知情況:本局于2018年9月6日至8日先后采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的方式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連開市監聽告字〔2018〕 002 號)均無法送達,遂于9月10日通過我局信息公開網站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行使陳述、申辯權,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本局認為,設立公司和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是自然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在形式上體現為在申請書、公司章程、執行董事決定書等文件材料上簽名或蓋章。王藝楓在未取得張經緯代理權的情況下,自行以張經緯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屬于非基于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無權代理,該無權代理行為因張經緯本人拒絕追認或承認而無效。
綜上,當事人提交假冒“張經緯”簽名的材料,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備案)的行為,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構成提交虛假材料,騙取公司登記行為。鑒于當事人現實地查無下落,已停止經營,我局決定不對的當事人的上述行為作出行政處罰,但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的有關規定,撤銷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準予當事人公司設立登記的決定。
如不服本撤銷決定的,可以在收到本撤銷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撤銷登記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