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675490773/2018-00476 | 分類: | 國土資源、能源 /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 | 文號: | 連開土征告[2018]第003號 | ||
成文日期: | 2018-04-11 | 發布日期: | 2018-04-1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東巷村(飛地)征地告知書 |
中云街道辦事處黃嶺村及有關農戶:
因建設需要,依照法律規定,擬征收你村范圍內集體土地約0.0179公頃(合0.2685畝)。現將有關情況告知如下:
一、擬征土地用途:工礦倉儲用地
二、擬征土地位置:中云街道辦事處東巷村(飛地)
三、擬定補償標準
(一)根據省政府93號令、連政規發〔2014〕3號、連政規發(2011)10號文件規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擬按下列標準執行:
地 類 |
土地補償費 |
安置補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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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用地 |
耕地 |
1.9萬元/畝 |
1.8萬元/人 |
園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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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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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草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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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農用地 |
1.9萬元/畝 |
1.8萬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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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 |
1.9萬元/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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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 |
/ |
(二)根據 連政規發(2011)10號文件規定,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擬按該文件標準執行。
四、擬定安置途徑
根據蘇省政府93號令、連政規發(2011)10號、連政規發(2014)3號文件規定,擬被征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口安置途徑為社會保障安置,實際安置途徑以有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為準。
五、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規定,需要聽證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書面申請,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六、本告知書下發后,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的青苗,搶建或突擊裝修的地上附著物,征地實施時一律不予補償。
七、本告知書下發后,國土資源部門將組織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規格和數量等進行調查,請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以及地上附著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上簽字或蓋章予以確認。《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作為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依據,不作為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農戶或地上附著物產權人是否同意征地的憑證。
連云港市國土資源局第九國土資源所
201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