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675490773/2021-00048 | 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其他 / 通知 | ||
發布機構: | 黨政辦公室 | 文號: | 連開委辦〔2021〕5號 | ||
成文日期: | 2021-01-20 | 發布日期: | 2021-01-2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關于印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
各街道辦事處,區各有關部門:
現將《關于印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
2021年1月20日
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
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市場監管總局等四部門關于進一步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通知》(國市監反壟斷〔2020〕73號)、《轉發市場監管總局等四部門關于進一步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通知》(蘇市監〔2020〕241號)、《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連政發〔2017〕52號)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政府有關行為,防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積極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努力推動加快產業強市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步伐,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結合開發區實際,現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特別是視察江蘇重要講話精神,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關于健全完善市場體系、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等工作部署,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作用,防止政府不當干預市場,逐步確立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使資源配置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實現效率最優化,力爭實現市場準入暢通、市場開放有序、市場競爭充分、市場秩序規范的營商環境,支持開發區(含自由貿易試驗區范圍)市場主體高質量發展。
(二)基本原則。一是尊重市場,競爭優先。以促進和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為重點,逐步清理和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微觀經濟的干預,充分發揮市場主體作用。二是統籌協調,積極探索。立足全國統一市場和整體利益,統籌考慮區域發展、經濟轉型等多重需要,探索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新的思路舉措。三是科學謀劃,分步推進。在規范增量政策的同時,逐步清理存量政策,分階段、分步驟地推進和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四是依法審查,強化監督。加強與現行法律體系和行政管理體制的銜接,提高公平競爭審查的權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保障機制,堅持自我審查與外部監督相結合,及時糾正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三)總體目標。進一步健全行政機關內部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確保政府行為符合公平競爭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大力消除影響公平競爭、妨礙創新的各種制度束縛,釋放市場主體活力,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推進價格機制改革,促進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審查范圍。開發區內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有關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包括合作協議、諒解備忘錄、“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以下簡稱政策措施),均要納入公平競爭審查范圍。從制定主體、公文種類、管理事項等方面,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納入公平競爭審查范圍的政策措施類別,確保全面覆蓋、應審必審。
(二)審查方式。一是政府政策措施實施外部集中審查。為進一步加強政府層面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以管委會名義出臺的政策措施起草部門在報送黨政辦之前應會同區聯席會議辦公室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不經審查的政策措施不得出臺。二是政府部門政策措施實施內部集中審查。政策制定機關開展公平競爭審查要堅持“誰制定、誰審查”原則,要加強主體責任意識,應安排專門處室負責集中統一審查,提高審查質量,堅決杜絕違反公平競爭政策出臺。三是有效開展協助審查。機關對于政策措施把握不準的,可以根據《關于轉發<江蘇省公平競爭審查協助審查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連市監競爭〔2020〕170號)的規定,申請本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協助審查,最大限度防止問題政策措施的出臺。
(三)審查標準。各街道、各部門要從維護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角度,按照以下標準進行審查:
1. 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
(1)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2)公布特許經營權目錄清單,且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3)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4)不得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或者事前備案程序;
(5)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
2.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
(1)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
3. 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1)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
(2)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3)不得違法減免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4)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者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
(5)以獎補方式變相指定交易和實行地方保護;
(6)影響平等使用生產要素。
4. 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1)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2)不得違法披露或者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3)不得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
(4)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
(5)實施歧視性監管等市場主體反映比較強烈的情形。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各街道、各部門不得制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政策措施;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規定。屬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效果,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實施:
1. 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的;
2. 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的;
3. 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4.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
三、有序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一)協調聯動,同步實施。區管委會積極籌備建立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制度,指導全區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推動實施工作,研究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區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由區政法委、經發局、市場監管局、住建局、社會事業局、自貿試驗區連云港片區綜合協調局等相關部門參加。辦公室設在區市場監管局,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督促指導各街道、各部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各街道、各部門應同步建立公平競爭審查相應機制,負責在政策制定過程中對照審查標準開展自我審查和清理政策措施文件,定期向區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報告政策措施審查和清理情況,及時上報遇到的困難和重大問題。
(二)明確責任,嚴格審查。各部門在文件起草過程中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形成審查報告與文件一并提交區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審議。以多個部門名義聯合制定出臺的政策措施等相關文件,由牽頭部門負責公平競爭自我審查工作,將審查報告與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門聯合發文會簽。以單獨部門名義出臺的政策措施等相關文件,由政策制定機關開展自我審查。未經過公平競爭審查的政策措施等相關文件,一律不得出臺。政策制定機關要緊密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工作方式、工作步驟和時間節點,確保本地區、本部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穩妥推進。
(三)審查增量,清理存量。各單位要按照“誰起草、誰審查”的原則,在有關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實行公平競爭審查。對于存量政策文件,要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開展自查。其中,對市場主體反映比較強烈、問題暴露比較集中、影響比較突出的規定和做法,要盡快予以廢止;對以合同協議等形式給予企業的優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終止會帶來重大影響的政策措施,原則上設置6個月的過渡期,留出必要的緩沖空間;對已兌現的優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四)定期評估,逐步完善。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后出臺的政策措施,區管委會就其是否存在影響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況,每年至少開展1次集中評估。經評估認為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應當依法盡快廢止或者修改完善。鼓勵按照有關規定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如有必要評估報告可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征求意見。評估流程、評估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政策制定機關要逐年評估相關政策措施的實施效果,實施期限到期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政策措施,應當及時停止執行或者進行調整。
四、健全公平競爭審查保障機制
(一)加強宣傳培訓。各街道辦事處、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大宣傳力度,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增進全社會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認識和理解,為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工作環境。區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要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業務培訓,不斷提升公平競爭政策意識和審查業務水平。
(二)加強監督管理。健全政務誠信約束和問責機制,嚴格履行向社會作出的承諾。推廣完善重大決策事項公示和聽證制度,拓寬公眾參與政府決策的渠道。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處理;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行為,提請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調查處理。
(三)強化責任追究。加強對政策制定機關權力運行的監督和約束,對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不及時糾正相關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機關,依法查實后要作出嚴肅處理。對失職瀆職等需要追究有關人員黨紀政紀責任的,要及時將有關情況移送紀檢監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