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675490773/2021-003072 | 分類: | 綜合政務/其他 / 通知 | ||
發布機構: | 黨政辦公室 | 文號: | 連開委辦〔2021〕48號 | ||
成文日期: | 2021-10-11 | 發布日期: | 2021-10-1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連云港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質量獎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
連云港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質量獎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區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質量獎獎勵辦法(試行)》已經區管委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
2021年10月11日
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質量獎
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激勵各類組織和個人加強質量管理,推動全區各行各業追求卓越績效,弘揚工匠精神,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7〕24號)《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質量提升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蘇發〔2018〕12號)和《連云港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連政辦發〔2021〕26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開發區質量獎”是開發區管委會設立的質量獎項,授予我區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在行業內處于領先或先進地位、為我區質量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 開發區質量獎評審工作在自愿申報的基礎上,堅持科學評審、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嚴格標準,好中選優。不向申報組織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開發區質量獎每年度評審一次,原則上每年評定數量不超過2個(含組織和個人),如當年申報單位和個人達不到評審要求,獲獎數可少額或空缺。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質量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開發區質量獎的組織評審工作,協調評審活動,審定開發區質量獎評審規則,研究決定評審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向區管委會提出開發區質量獎獲獎單位候選名單。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負責質量獎申報、評審、監督等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推動和引導單位建立實施卓越績效經營管理模式,宣傳推廣獲獎單位的先進經驗和做法;
(二)組織、指導、監督開發區質量獎評審工作;
(三)建立開發區質量獎評審專家庫,組建評審專家組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專家履職情況進行監督;
(四)負責審定開發區質量獎評審標準、評審細則和評審工作程序;
(五)負責審定評審專家組的評審結果,并向社會公示;
(六)監督獲獎單位的質量管理行為;
(七)承擔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評審專家組由3名(含3名)以上評審專家組成,實行評審組長負責制。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組織和個人的申報資料進行審查,提出進行現場評審的組織和聽取演講陳述的個人名單;
(二)制訂現場評審實施計劃,對組織實施現場評審;
(三)提出建議授獎的組織和個人名單。
第七條 評審專家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能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質量和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質量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有豐富的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經驗,熟悉企業質量工作情況;
(三)掌握質量管理體系審核的方法,熟悉《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國家標準,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
(四)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
第八條 區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業申報組織和個人的推薦工作。
第三章 申報評審
第九條 申報開發區質量獎的組織,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開發區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環保、節能、質量安全政策,連續正常生產經營3年以上;
(二)通過GB/T19001-IS0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國際通行質量管理體系的認證,在推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國家標準工作中取得顯著成效;
(三)企業主導產品的技術和質量指標達到市內先進以上水平,具有較強的知識產權意識;
(四)認真履行社會責任,有優秀的經營業績和突出的社會貢獻;
(五)從事質量管理專業崗位的人員中,具備質量工作者人數達到一定的比例,并保持逐年上升的趨勢。
(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近3年無較大質量、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無重大質量投訴,無屬于組織自身責任而引起的質量異議、索賠和退貨,近2年無產品在國家、行業和省、市級監督抽查中不合格記錄,無重大勞動保障失信記錄,無其他違法違規不良記錄;出口企業未發生因產品質量安全原因引發的退運、銷毀或官方通報。
第十條 申報開發區質量獎的個人,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區從事質量或質量相關工作10年以上;
(二)政治立場堅定,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范,較好發揮示范作用,無違反法律、法規行為,個人信用記錄良好;
(三)長期從事組織管理、質量理論研究或一線質量工作,創新意識強,具有體現精益求精“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為組織或社會帶來顯著效益,對形成組織質量文化、地區質量發展做出突出貢獻,在行業中有良好聲譽;
(四)申報個人為組織負責人的,所在組織應同時符合第九條第六款的規定。
第十一條 開發區質量獎評審依據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按照申報推薦、資格審查、資料審查、現場評審、綜合評價、審定公示等程序進行。
(一)辦公室公布年度評獎事項,會同相關部門開展申報動員工作。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和個人,根據自愿的原則填寫《開發區質量獎申報表》,按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經相關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的時限內報辦公室。
(二)辦公室對申報組織和個人的申報資格條件進行審查,符合申報資格條件的,予以受理。
(三)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組織和個人,由評審專家組對申報材料進行集中審查。辦公室組織評審專家組對通過資料審查程序的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對通過資料審查程序的個人不進行現場評審但要現場聽取演講陳述。
(四)評審專家組在對申報組織和個人材料審查、現場評審、綜合分析的基礎上編寫評審報告,并將所有評審材料報辦公室。
(五)辦公室召集相關部門審議評審專家組評審報告,形成綜合評價報告,研究提出獲獎組織和個人建議名單,報委員會審議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公示不通過的,取消獲獎資格,不進行遞補。
(六)經公示無異議的獲獎組織和個人候選名單,報區管委會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 區管委會對獲得開發區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頒發獎牌和證書,一次性分別獎勵30萬元和5萬元。
第十三條 對獲得開發區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優先推薦申報連云港市市長質量獎。
第十四條 開發區質量獎的組織、管理、評審、培訓、獎勵等專項工作經費每年9萬,列入預算,由區管委會統一安排。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申報組織、個人和推薦單位對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在申報過程中發現提供虛假材料的組織和個人,取消其申報資格,3年內不得申報。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質量獎榮譽的組織和個人,經核實后,報請區管委會批準撤銷其榮譽稱號,收回獎牌、證書和獎金,并向社會公告,5年內不得申報。
第十六條 對獲獎后發生質量問題、安全、環保等事故導致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報請區管委會批準撤銷其榮譽稱號,收回獎牌、證書和獎金,并向社會公告,5年內不得申報。
第十七條 獲得開發區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5年內不再重新申報。
第十八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制定提高質量水平和競爭力的新目標,不斷應用質量管理的新理論、新理念、新方法,創造出具有組織和個人特色的質量管理實踐經驗。獲獎組織和個人有義務成為質量工作的倡導者,積極向其他組織和個人交流質量策略和取得成功業績的經驗(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帶動全區質量總體水平提升。
第十九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可在形象宣傳中使用獲獎稱號,但必須注明獲獎年度。不得用于產品宣傳,不得在產品或包裝上標注開發區質量獎標志和獲獎稱號。
第二十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評審機構外,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開展與開發區質量獎有關的評審活動。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偽造冒用開發區質量獎標志、證書和獎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