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675490773/2022-00169 | 分類: | 科技、教育/教育 / 通知 | ||
發布機構: | 黨政辦公室 | 文號: | 連開委辦〔2022〕45號 | ||
成文日期: | 2022-07-06 | 發布日期: | 2022-07-06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關于印發連云港開發區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
區各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連云港開發區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連云港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
2022年7月6日
連云港開發區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保障適齡幼兒就近入園,推進全區學前教育優質普惠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發〔2018〕39號)、《江蘇省學前教育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區管委會統籌負責本區域內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工作。
區社會事業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開發區分局(以下簡稱“資源分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區住建局”)、區行政審批局等部門建立聯審聯批制度,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配套幼兒園的規劃、建設、管理、使用工作。
第四條 區社會事業局會同資源分局、區住建局等部門,根據人口增長和學前教育發展實際,科學編制配套幼兒園布局規劃,并報區管委會批準。經批準后的幼兒園規劃布局不得擅自更改,確需修改的,應按原批準程序報經批準。
第五條 配套幼兒園應與居住小區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設的住宅項目,配套幼兒園必須與首期居住小區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步交付。
第六條 需要配套建設幼兒園的居住小區開發宗地出讓前,區住建局在核發出讓宗地規劃條件時,應明確配套幼兒園的建設規模、用地面積等要求。
資源分局依據規劃條件,在劃撥成交公示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中對配套幼兒園的位置、建設主體、建設規模、用地面積、建設時序、建設標準、產權歸屬等予以明確,按非營利性教育設施用地原則采用劃撥方式供地。
第七條 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應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和幼兒園建設標準,保證幼兒園的規模、數量與城市發展和居住區幼兒人口數量相適應。辦園規模不宜超過12個班、360人。
配套幼兒園應設置在居住小區合適位置,與居住小區其他用地界限明確,獨立接入水、電、天然氣、有線電視、電話、寬帶網絡、供暖、雨水處理、污水處理等公共服務設施,符合消防安全規范,提供安全暢通的出入通道。配套幼兒園建設必須符合幼兒生理和心理成長規律,達到江蘇省優質幼兒園建設等標準。
第八條 區住建局等部門對新建居住小區項目進行審批或核準時,應會同區社會事業局審查配套幼兒園的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
第九條 居住小區項目建設單位在申報規劃設計方案前,應征求區社會事業局意見。居住小區項目建設單位在申報規劃設計方案時,應在設計文件中標注配套幼兒園的建設規模、建設用地界址等技術指標。
相關部門應對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與首期居住小區同步建成的配套幼兒園,予以同步規劃核實、同步交付備案。
第十條 居住小區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對配套幼兒園全套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委托審查,審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區住建局依法依規加強監管,確保配套幼兒園建設標準、工程質量、配套設施符合規定。消防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配套幼兒園消防設施設備的安全檢查,保證消防安全。
第十一條 配套幼兒園建成并驗收合格后,居住小區項目建設單位須在3個月內,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并與區社會事業局按照代建協議有關規定辦理幼兒園和幼兒園建設相關的檔案資料移交手續,簽訂接收協議書。
第十二條 區社會事業局對居住小區建設單位移交的配套幼兒園位置、規模等有異議的,區住建局應配合查閱核實相關規劃材料。
第十三條 配套幼兒園由區社會事業局負責管理和使用,應及時舉辦公辦幼兒園或委托舉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不得辦成營利性幼兒園。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移交的配套幼兒園出售、轉讓、抵押、改變用途、長期閑置或擅自拆改。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