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675490773/2020-00219 | 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 通知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 | 文號: | 連開委辦〔2020〕60號 | ||
成文日期: | 2020-05-25 | 發布日期: | 2020-05-25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關于印發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豁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各街道辦事處,區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豁免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20年5月25日
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建筑工程施工
許可豁免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繼續深化我區建筑工程領域“放管服”工作,深入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簡化審批事項,大力營造更加良好的法制化、便利化營商環境,有效促進和提高城市建設水平高質量發展,按照《江蘇省優化營商環境行動方案》、《江蘇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重點任務分工方案》要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條款,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筑工程包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城鎮市政基礎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房屋裝飾裝修工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施工許可豁免,是指建設單位和個人依照本辦法的具體規定,可不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手續即可開工建設。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項目。
第五條 實施施工許可豁免的工程項目:
(一)個人住宅裝飾裝修工程;
(二)是符合土地和規劃要求,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三)施工單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符合土地和規劃要求,且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及以下、高度在24米以下、地下室工程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下結構簡單、功能單一的社會投資小型倉庫、廠房等工業類建筑工程(涉及危化品等特殊項目除外);
(四)市政道路、城市照明、公交站點、弱電線路、室外廣告等建設工程;
(五)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不增加建筑面積,不改變使用性質,不發生重大結構改變);
(六)建設項目樁基工程;
(七)依法核定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繕工程;
(八)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工程;
(九)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分解建筑工程項目等方式規避辦理施工許可。實行招標的工程項目以招標的標的額、非招標工程項目以核準或批準的規模和投資的最小單位作為施工許可豁免的標準。
第七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采取隱瞞有關情況或者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施工許可豁免資格的,由區住建局負責責令停止施工,并移交行政執法部門按未批先建予以處罰。
第八條 滿足施工許可豁免的建筑工程,可不辦理質量安全報監手續,建設單位和個人需實行自管模式,必須建立完整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并承擔法定責任和義務,相關監管部門不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對施工許可豁免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和個人依據國家相關規定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條 以上施工許可豁免的建筑工程項目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戶外廣告、物業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要嚴格對照本辦法的豁免條款實施工程建設,違反本辦法的將被納入建筑市場主體不良信用信息,并對外公示,限制其市場行為,提高企業失信成本。
第十二條 本辦法僅限于免除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的申請和辦理,不作為其他審批材料和要件豁免的依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具體條款由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